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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授信申请书

中国农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2002年2月4日农银发[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适应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等客户的信用状况,总行以《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结合《暂行办法》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信贷客户准入和退出以及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是农业银行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信贷决策的全过程,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暂行办法》是农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基本依据。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各级行必须高度重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规范内部运作,严格评级管理。

本《补充规定》在《暂行办法》基础上,适应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对象不断扩展的要求,补充了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标准。对工业、农业、商贸、综合类客户以及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统一评价指标和标准,科学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执行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根据农业、工业、商贸、综合、房地产、建筑安装、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及事业法人客户的行业或企业特点分设九类评价指标体系。指标设定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发展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客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的指标和标准,准确评定客户信用等级,不得另行制定其他标准。对定性指标和非财务分析应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禁滥用定性指标提高客户信用等级;对不符合利息和信用偿付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及产业政策等单项指标的客户,必须根据规定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

三、严格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管理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和权限均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客户部门调查、初评,撰写初评报告,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主管行长还应根据《补充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填报客户基本情况表(附件6)、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附件7)、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意见表(附件8)及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清单(附件9),明确各环节经办人和负责人。

B、C级客户信用等级由开户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AA级和AAA级客户信用等级由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四、切实加强企业集团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相互之间由产权关系连结在一起,以子母公司形式为主体的企业联合体,包括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各关联公司在生产、经营和财务上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但在法律上却相互独立。由于组织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频繁、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对企业集团的风险控制成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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