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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

三、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一)移民资金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库区之间、项目之间、项目资金与实施管理费之间、在建项目移民资金与后期扶持移民资金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每一个库区的移民资金应分别开设移民项目资金专户、实施管理费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管理。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户,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所在地如无国有(控股)银行的,可在当地其他银行或信用联社开设移民资金专户。

(三)统一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县级人民政府临设的移民项目管理机构、乡(镇)移民工作站点(移民办)使用的移民资金应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复核并统一核算。

四、落实责任、追踪问效、严格考核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管理机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移民资金管理考核标准,对移民资金安全运行、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概算及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基层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移民搬迁安置、专业项目实施、资金计划执行等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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