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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申请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医改,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强化管理,优化程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过度医疗,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负担,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效益,确保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定点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卫生厅《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定额付费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指导意见》(甘卫农卫发„2011‟461号)和市卫生局《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庆市卫办发„2012‟6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县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农合住院单病种定额付费(以下简称单病种付费)是指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参合患者的某一病种从确诊入院、检查治疗到治愈出院实行定额付费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全县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按照市上统一规划,坚持科学论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2012年第一季度完成调研和测算,从第二季度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的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启动实施。第四条全县单病种付费遵循分级定额,定额包干,变异控制,分级监管的原则。通过逐步推行单病种付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医疗机构遵循临床诊疗路径,控制医疗成本,优化诊疗流程,减轻农民就医负担。

第五条全县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机构须执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参合患者的住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并严格按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完成诊疗。参合患者按病种支付定额自付费用,新农合定额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县新农合局按定额标准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

第六条凡参合患者入院第一诊断符合单病种管理的,一律纳入单病种付费管理,不纳入或中途退出者均计为变异病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单病种变异率(变异率为第一诊断符合单病种管理的病种,因各种原因未纳入或未完成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与第一诊断符合单病种付费管理的总例数的比值),县、乡分别控制在15%、10%以内。

第七条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财政、卫生、物价、审计、新农合、食药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原县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临床路径和单病种付费管理规定的情况,加强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县新农合局负责全县单病种付费管理的参合患者医疗费用的核算、审核和支付,指导全县单病种付费管理工作的实施,调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县新农合局成立由县新农合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县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卫生系统中级以上职称医务人员为成员的镇原县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专家组,负责单病种付费管理等支付方式改革的各项标准制定和技术服务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县、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单病种管理的,按照国家、省、市单病种付费管理政策规定执行,未实行单病种管理的,按现行新农合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章病种确定

第九条单病种付费病种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常见病、多发病;发病原因明确,发病机理清楚;无其它严重并发症的单纯性病症;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比较明确;诊疗过程差异较小,疗效确切,愈后良好;发病数量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大。

第十条按照省市统一规划,2012年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管理的病种,乡级应达到20—30种,县级应达到30—50种,并逐年扩大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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