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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城区道路调整期间两侧绿化带控制要求的通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在规划路幅2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房屋建筑:

1、高度不超过12米(其中住宅不超过4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其中住宅超过4层不超过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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