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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布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日期】

2007-01-08【生效日期】

2007-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沈阳市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七年一月八日

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本市地情,完好保存、积极利用地方志文献,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市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以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第五条市和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未完,全文共2155字,当前显示6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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