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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小型水库、屋顶山塘的巡查管理工作,确保大坝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投入运行的小型水库和屋顶山塘(以下简称水库、山塘)工程,对其它山塘可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屋顶山塘是指大坝失事后直接对下游村庄(学校、工厂等)的群众生命构成威胁的山塘,具体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条

巡查范围包括大坝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启闭机,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库、山塘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1—

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一)型水库,由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水利部门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乡(镇)、村所管辖的小

(二)型水库和山塘由乡(镇)、村共同负责,以乡(镇)政府负责为主。其它单位(部门)管辖的水库、山塘由该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条

水库、山塘的巡查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落实,指定专职人员具体实施。没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由所有者(业主)负责落实。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巡查工作负责人,对具体巡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巡查人员的报酬,解决落实水位尺等巡查工作必须设施,没有管理用房的至少建15平方米左右的防汛管理房(巡查、观测值班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立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座水库、山塘的巡查人员必须相对固定1~2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况,责任心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村领导(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须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巡查人员由管理单位或所有者(业主)提名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见附录一)报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巡查人员同一年内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每年4月上旬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巡查人员按附录二格式汇总报宁波市水利局备案。小型水库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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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须与巡查工作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见附录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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