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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类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

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等方面的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水利、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铁道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并在相应岗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

(三)通过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除对项目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不作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任职。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方面,其中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通过考试的方式确定;管理能力考核结果根据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巡查结果和其安全生产业绩作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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