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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军官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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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4年5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三章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六章军官退出现役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八条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第九条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章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一条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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