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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军官服役条例

2007年8月1日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常委会正式批准实行,2009年12月1日修订,2010年10月补充修订,2011年7月22日再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军官职责第八章军官退出现役

第九章附则

附录:

一、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红尖各单位顺利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红色尖兵特战总队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指被任命为支队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虚拟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履行红尖总队和总队条令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红尖部队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第四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队员公论。

第五条红色尖兵特战总队按照体恤现役军官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红色尖兵特战总队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区队(战区)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坚定的革命理想和信念,坚持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红色尖兵的建设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遵守红色尖兵的各项条例、条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了解现代军事常识、掌握基本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经过红尖政治指挥学院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五)id使用简体中文汉字,健康向上,富有朝气,能够展现中国军人特有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总队优秀班排长和优秀干部进入学习毕业;

(二)接收其他会社优秀成员培训代职;

(三)由特招的文职、专业干部改任;

(四)招收红尖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无参加任何会社人员)。特殊时期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五)新兵连班排连各级干部须经教导大队培训后方具备正式资格.第十条红色尖兵特战总队现役军官,战区副职以下实行教导大队培训结业,战区副职以上由总参总政统一考试选拨,经政治指挥学院学习毕业晋升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红尖军事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

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队员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命支队级以上正式作战军官职务,必须先经红尖政治指挥学院毕业并考核合格;未经考核不得任命正式职务。

第十二条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常务委员会成员由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常务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战区正、副职主官或相当于战区正副职主官及直属部门正副职以上的军官职务,由红色尖兵特战总队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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