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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2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防止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⒈离休、退休的;

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⒋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四)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的缴存情况及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视情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职

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代领人除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经鉴证的委托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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