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4月28日国法秘函[2004]9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法发[2004]1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在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成为拆迁人。

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3月17日黑政法发[2004]1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未完,全文共1264字,当前显示41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