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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榆次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精选5篇]

关于榆次区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

张志荣王显威

农村土地流转是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全面了解我区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促进农业规模经济快速发展,近日我们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全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情况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它农户或经营者的过程,其实质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我区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流转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流转面积逐年扩大,流转形式日趋多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3月,全区累计流转耕地75065亩,占全区耕地面积的13.5%;流转林地26772亩,占全区林地面积的8.2%;发包、拍卖“四荒”124216亩,占全区四荒面积的38.2%;100亩以上的各类规模经营户90户;土地流转涉及承包农户11736户,占全区农户总数的13.7%。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转让。指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转让后由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区采取这种形式流转的耕地最多,共18545亩,占到流转耕地面积的24.7%。以张庆乡为例,这种流转,主要发生于1992年开始二轮承包到1995年办证期间,部分农户在1992年写底薄时,将分配到本人名下的地块转到代耕方名下,底薄、《合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实际流转相符;部分农户在1995年办证时,将本人土地推人代耕,并将本人承包地块写入代耕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这种形式底薄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不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实际流转相符。这种形式,占到张庆乡耕地流转面积的73%。

二是转包。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全区采取这种形式流转的耕地16958亩,占到流转耕地面积的22.6%,成为仅次于转让的一种主要流转形式。

三是出租。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这种形式流转耕地15894亩,占全区耕地流转面积的21.2%。乌金山镇北胡村比较典型。二轮承包期间仅由村集体直接出租给有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的耕地就达1907亩,占到全村耕地面积的51.5%。由于签定了较为明确的协议或合同,相对于上述两种形式,这种形式引发的矛盾少,成为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普遍采取的一种模式。

四是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经营权。全区耕地互换面积7261亩,占到耕地流转面积的9.7%。这种形式,普遍存在于我区规模温室园区的建设中,尽管总量不大,但对农业结构调整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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