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11﹞1号及《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水利建设。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本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技工学校收费、未成年人校外特专长培训班学费、老年人大学学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在内的教育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水利类政府性基金、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林业补偿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入中按3%的比例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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