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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广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财综〔2012〕79号

2012-09-24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今年以来,部分单位和企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桂财综〔2012〕18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执行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补征问题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细则》第五条明确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而《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细则》的总体实施时间是从《细则》发文之日起施行。涉及到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的水利建设基金应依法补征。

二、关于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的代征范围划分问题

《细则》第八条第

(四)项明确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

《细则》第八条第

(七)项规定驻桂中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集中到其驻广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入(下称“专员办”)代为征收。为了避免重复征收,拟请专员办定期核实,并向税务部门提供驻桂中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名单,以便税务部门开展代征工作。

三、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时限的掌握问题

《细则》第七条第

(一)、

(二)项以及第九条第

(一)项明确按增值税、营业税期限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的标准为按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当年业务收入的千分之一。为方便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期限可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时限确定,即水利建设基金与营业税、增值税随征。

四、关于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部门问题《细则》第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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