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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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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不予

受理机制探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人民检察院刘广生

【学科分类】

刑事诉讼法学

【关键词】

不予受理范围监督与救济

【作者简介】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联系电话。0311-82109846。

【收稿日期】

2010年10月31日

【版权声明】

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责任编辑】

刘小妹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论述,阐述对检察机关建立不予受理机制的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的监督制约与救济途径,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文书,建议检察机关建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不予受理机制。

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否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涉及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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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只有一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按照公法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就不能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不管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怎么样,只要不符合《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能不予受理。事实上,在检察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报捕或者采取拒绝收卷的方式,有效降低了公安机关的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但是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代替不了法律规定,这样做毕竟是不合法的。如果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的案件坚持提请批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受理。因此,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坚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强化公安机关的办案责任,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刑事诉讼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不予受理机制。

一、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不予受

理机制的价值

(一)有利于检察机关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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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不予受理机制看,人民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不予受理,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一、

四、五项规定,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

(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法院建立不予受理机制,有利于法院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同理,检察机关也应当建立不予受理制度。

(二)有利于强化公安机关的办案责任,提高案件侦查的质量,减少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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