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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我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省财政厅、水利厅依照本办法组织指导各地开展重点县建设。各级财政、水利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区域范围内重点县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根据批复的方案和工程建设情况,及时编制和完善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并继续完善小型农田水利长效投入机制,形成以用水户管护为主、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指导为辅的工程管护机制,实现工程的长期高效运行。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各重点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比重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市、县财政也要安排相应资金,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方案,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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