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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0〕6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局(中小企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加大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0年援企稳岗相关政策延期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援企稳岗“两缓三降三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

去年3月份,我市以《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60号)文件,制定下发了援企稳岗“两缓三降三补贴”政策规定,即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医疗保险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二、对“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今年列入享受稳定就业岗位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除按哈劳社发〔2009〕6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认定外,对部分认定条件做如下调整:

(一)对“足额缴费”的界定,由“2007——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调整为“2008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未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经济指标下滑明显,属于对本市社会经济贡献较大,历史上未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合审批小组审核同意,签订补缴欠费协议后也可纳入“困难企业”范围。

(二)对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主营收入或利润下滑幅度,由10%调整为5%

(三)去年经审批被认定为享受稳岗政策的“困难企业”,2009年3月-2009年12月期间没有裁员或者裁员不超过5%,且受金融危机影响尚未走出困境,主营收入或利润较上年同期持平或下降的困难企业,可继续享受2010年稳定就业岗位政策

三、适当提高补贴资金封顶额度

将补贴资金封顶额由年补贴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和的10%,调整为20%——40%。其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好,近年没有裁员,历史上从未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按40%的封顶额掌握。对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但历史陈欠社会保险费尚未补齐的,可按30%的封顶额掌握;历史陈欠社会保险费数额较大,近年又有裁员的按20%封顶额掌握。

四、履行缓缴协议的困难企业,方可继续享受2010年度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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