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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初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对象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和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至55%的幅度内拟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一定收入的,经批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

第六条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

(三)1年内购买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的;

(五)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股票、商业保险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六)有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七)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八)年内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过的;因吸毒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结婚、收养和计划外生育的;

(九)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拒不就业的;

(十)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十一)其他经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七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以下称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年内有3个月不按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或1年内有3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1个月内有两次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的,停发其保障金。

第八条保障对象应每季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1次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复查。

保障对象符合法定劳动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应主动到社区或相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每季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就业状况证明,说明就业情况。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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