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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五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具体措施;

(二)监督、指导本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督促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三)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采取隐患排除措施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若遇案情复杂、重大等情况,致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时,可书面报告提请市水利局查处

第六条项目法人、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八条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保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未完,全文共7873字,当前显示14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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