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送暂行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信访办公室文件
川委信„2010‟4号
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信访事项
办理情况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群众工作局(信访局),省直各部门:
按照国家信访局有关要求,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送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
信访办公室
2010年3月9日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
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事项是指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发函交办或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州)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四条交办事项中,市(州)信访工作机构或省直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自办的,由市(州)信访工作机构或省直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市(州)信访工作机构将信访事项转交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的,先由承办单位写出承办报告,再由市(州)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并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报送审核报告。
受理交办事项的为党政主要领导或部门主要领导的,由主要领导签发承办报告或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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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xxx(信访人)反映xxx(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中应有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文号、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包括对信访事项的认定情况及其依据、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回访信访人的情况及信访人的意见、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落款为承办单位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由信访人签字的答复意见书,若有其他说明可一并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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