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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请报告27大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工作包括“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以奖代补”是指通过考核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对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示范工程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专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以绩论奖,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激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示范引导,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遴选获奖和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三率”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用于职工个人奖励或工资、福利性支出;示范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不断完善考核标准,开展绩效评估和考核,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宣传、推广矿山企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专项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和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职责:

(一)协商财政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制定专项工作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审定下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研究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指导目录

(三)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和评估验收标准

(四)协商财政部审定拟奖励的矿山企业名单和奖励等级,审定拟补助的示范工程名单和补助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五)宣传和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管理经验

(六)组织获奖和实施示范工程的矿山企业指导其他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商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

(二)协商省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查,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协商省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四)承担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职责:

(一)组织所属矿山企业申报“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

(二)按要求审核所属矿山申报材料,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开展专项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报送专项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条组织实施单位职责:

(一)拟订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考核办法、评估验收标准,建立评审专家数据库,拟订专家评审办法

(二)按照部的安排,承担对“以奖代补”和示范工程申报材料专家审查的具体工作,汇总专家审查意见、提出示范工程年度计划建议报部

(三)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

(四)承担示范工程验收和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评估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专项工作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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