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行为,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与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持续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及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专业的工程设施和技术手段,将水源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加压供给用户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及其延伸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湖北省定价目录》和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及用途,水价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类用水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含用于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
(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上述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水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应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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