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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348号•2003年4月8日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

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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