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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晋发改办室发[2010]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

的需要。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

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7、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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