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请长假及长假期满返岗的管理规定
关于机要文件管理及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1989年12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西政办[1989]54号
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8月25日西政发[2000]33号文件修改)
为进一步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工作,方便使用,利于保密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文件管理
1、各单位对发出、收进的内部运转的机要文件必须登记、编号,交换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2、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除绝密、密码电报和注明不准翻印、复印、转发的以外,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办理。翻印、复印时,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在文件上注明翻印、复印的机关、时间。翻印、复印文件,按正式文件妥善处理。
3、秘密文件应由机要人员拆封,拆封时要清点核对份数。指定由领导同志亲自拆阅办的绝密文件,他人不得拆阅。
4、参加会议人员带回的秘密文件和资料,一律交机要部门登记保存。任何个人不得长时间保存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可向机要部门借阅。
二、关于阅读、借阅文件
(未完,全文共1418字,当前显示43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