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乡野外火源管理规定
xx县xx国社合作林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
为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使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xx省森林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xx林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本林场林区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严格执行本措施。
第二条
负责林场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护森林,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并与监界的护林协调关系,共同搞好交界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活动的人员必须实行入山登记制度,由责任区的护林员负责登记,走出林区后注销,进山人员同时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饮、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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