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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建〔201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5-01-21

点击数:5598

hnpr—2015—1600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

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建〔2015〕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工作是深化建筑企业改革,维护建筑行业稳定和保障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要求,我厅对现有的劳保基金管理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梳理,将目前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进行归纳整理,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保基金归集管理

(一)劳保基金的收取依据、范围及标准1.收取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上述文件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要素所列“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含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即为本文所述的劳保基金。

2.收取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论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统一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基金。所收的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二)劳保基金的缴纳程序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文件规定,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先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预收劳保基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价与当地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结算劳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对投资规模大(3000万元以上)、工期长且跨年度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一次缴清应缴劳保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工程进度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劳保基金分期缴纳协议,按双方协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原则上在主体完工前缴清。具体要求如下:

1.首次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额的30%

2.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缴清劳保基金,工程竣工决算后与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办理劳保基金多退少补手续

建设单位和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劳保基金不得“以缓代免”。

未按照协议约定缴清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且该建设单位今后的建设工程,不得再享受劳保基金分期缴纳政策。

(三)经办机构及职能

建筑企业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各级劳保基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劳保基金的代收、代付、监督、管理职能,即在建设工程报建时严格执行劳保基金收取政策规定,帮助建筑企业代收劳保基金,再按规定拨付给建筑企业,并监督建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专款专用。

(四)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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