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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农村建房建设规划制度宅基地建房管理

娄政发〔2015〕1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2-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总体目标任务

按照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实施融城战略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以重要节点和公路沿线的城镇、乡和村庄为重点,尤其是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国家、省、市级重点镇、乡、村。切实提高村镇规划质量,努力改造人居环境。要塑造不同特色的城镇风貌,一般乡镇要编制重要街道景观设计;村庄建设要突出不同的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乡(镇)、村特色。要通过5-10年的努力,在全市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造型别致、生活便利、居住舒适、真正上档次、有品位的村镇住宅小区,把一批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经济繁荣、规模适度、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整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具备条件的小城镇要发展成为带动能力更强的小城市,使全市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村镇建设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坚决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各乡镇的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镇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排。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动,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分轻重缓急、分区域、分步骤逐步开展,要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

抓紧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河流两岸和景区景点周边的村镇规划编制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镇规划,全面完成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镇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2018年底基本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以下原则:

1.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新村建设与旧村整治相结合,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自然景观和古树名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农村特色经济,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基础设施配置,划定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

2.完善功能,保障民生。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为目标,合理配置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安排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清洁能源、污水排放、垃圾收集等重要基础设施,明确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及敬老院、公共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目标和用地安排。村庄规划应安排足够的预留地,确保村民分户建房和其他生产生活需要,解除村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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