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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管理规定

根据《省、市、县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队警用车辆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警用车辆配备标准及购置程序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警用车辆日常使用和管理方法

(一)建立和落实车辆使用单位责任制,把车辆管理工作列入本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范围,确定车辆保管人员,切实管好本单位在用车辆

(二)采取切实措施,教育驾驶人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自觉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不得乱开警灯警报器或超速行使,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三)配备的车辆必须用于公务,每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备勤车辆。如遇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1-2辆值班车,以保证各类应急勤务的需要。

(四)驾驶警用车辆,实行警用车辆驾驶准驾制。因工作需要驾驶警用车辆的民警、职工及正式借聘用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考试,取得“警用车辆准驾证”资格后方可驾驶。其中,民警须具有正式驾驶人资格,其他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且2年内未发生责任事故。

(五)驾驶员在驾驶警用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警用车辆准驾证。如调离公安机关或因工作变动无需驾驶警用车辆的,应及时上交“警用车辆准驾证”。

(六)严禁将警车交给本单位无警用车辆准驾证人员或借给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警车用于非警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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