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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精选合集]

【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发〔2006〕23号【发布日期】

2006-12-03【生效日期】

2006-12-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湖北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鄂发〔2006〕23号2006年12月3日)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农村集体林业用地有1.19亿亩,占全省林业用地的91.7%。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合一山”(自留山、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等改革,农村集体林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农村集体林业仍然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流转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我省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对过去林业“三定”等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这是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发展,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将有力地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提升生态产品和木材供给能力、维护木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根本途径。生态产品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大任务。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木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提升木材供给能力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省农村集体林业用地面积大,自然条件好,扩大森林面积和提高森林质量的潜力很大。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维护生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大幅度提高木材供给能力。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农村丰富的林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广阔的就业天地,林业是农民相对容易、稳定、可靠的就业领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让农民拥有更丰富的生产资料,为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增加农民和集体收入,而且可以有效释放农村林地、劳动力和物种资源的潜力,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稳定。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范围、原则与目标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确保生态安全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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