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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三)

时间:2008-12-05作者:浏览39次字体【大中小】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39条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意见书一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简易事项或其他需要仅以本所名义出具的,可以仅由本所盖章出具;时间紧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本所合伙人律师签字出具,事后补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40条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载有律师对该项问题的想法与处理意见的书面建议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其出具可以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当事人需要律师的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当事人就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当事人有其他特别要求的。

第41条律师就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的,在无其他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42条律师在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中,可以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42.1整体或专项产权界定;

42.2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相关事项(该法律意见书应仅从评估机构的资格、评估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发表意见);

42.3改制方案;

42.4职工安置方案;

42.5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42.6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及审批流程;

42.7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薪酬计划、股权变化、会议决议及其调整和安排等

第43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谨防业务风险,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方承诺》,一般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服务委

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

第44条在承接相关业务时,应当考虑本所指派的律师是否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44.1通过适当的培训和业务操作,已具备从事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44.2掌握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44.3对委托人所处的行业有适当的了解,能够把握该行业所特有的法律问题;44.4具有相当的职业判断能力和执业素养

第45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参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一节相关要求进行尽职调查,以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46条律师应当选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如果引用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其他仅适用于特定主体或目的的文件,律师应声明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应仅限于该特定主体或目的。

第47条当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仅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律师应当考虑在法律意见中声明该意见的使用仅限于特定的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48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应由首部、主文和结尾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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