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会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内外展会平台开拓市场,提高新区及辖区内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品牌企业,促进新区优势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会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对会展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的原则。第五条申请会展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经办国内外经贸科技类展会及招商推介活动的服务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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