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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如企业享受多重财政扶持,则当年度财政扶持的最高限额(不包括建设扶持和初期运营扶持)为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的所有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80%,当年度未能兑现的那部分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但总的优惠时间以五年为限。

第三条《规定》第四条“主管部门”所称的经济主管部门是指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贸易主管部门是指贸易发展局,会展主管部门是指贸促中心,文化主管部门是指社会发展局、新闻办和广播电视局,科技主管部门是指科技发展局,综合执法部门是指综合执法局,财政部门是指财政局。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二条所提“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是指在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区域里注册、生产经营,包括母区(东区)、微电子小区、逸仙园小区、化工小区以及西区。

第五条《暂行规定》第五条的含义为。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天津市以及开发区的优惠时,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天津市的优惠与开发区的优惠相比不足的部分补充执行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它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七条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扶持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建发局在规定时限内核准后一个月内支付(一般建设项目一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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