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东疆港区促进游艇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东疆港区休闲旅游功能,加快天津东疆港区游艇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拥有的,集航海、运动、娱乐、游览、商务和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经营的游艇经营企业(包括游艇俱乐部、游艇生产、游艇展销企业等)、购置游艇并将游艇在东疆港区登记停泊的企业,以及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购置游艇在东疆港区(含东疆保税港区)登记停泊的个人。
第四条设立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购置游艇的企业和个人,资助地区性以上大型游艇展销、比赛等主题活动,促进游艇旅游休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1:3比例出资,资金来源于新区政府的“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和东疆港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东疆港区管委会和天津港集团公司共同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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