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官司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中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立法比较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有助于改变医患关系中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等不合理现象。然而也有学者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态度却与我国相反,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本文拟在对中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的规定及立法思想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差异———责任负担的分配不同

实际上,在《规定》实施前,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一直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这样的规定,首先会直接导致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患者就医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其次,不利于对患者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中以及在相关诉讼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如2003年8月22日的《人民法院报》就曾经披露:在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贵州省医学会根据新的规定,组织专家对99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结果竟然有50例被重新鉴定为医疗事故。《规定》实施以后,我国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院承担。因此,在这类诉讼中,患者只须证明曾在医疗单位就医并存在损害结果,而医疗机构则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变化调整了以前诉讼程序中的不平等因素,更大限度地维护了“公平”原则,更好地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然而,我国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却与美国的规定不同。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须提交证明医师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一般需要提供专家证言,尔后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美国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仍是采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相同———立法目的与思想的一致

虽然从表面看来,中美两国对这类诉讼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是相反的,但从立法思想来看,都是为了同时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利益,都是把患者和医生的关系看成服务和被服务的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在基本相似的立法思想下会出现两种相反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必须从两国国情的差异来分析。


(未完,全文共2918字,当前显示93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