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茂名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适用本办法。
因征地“农转非”后的居民小组居民建房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范围内新建、扩建、拆旧房重建及建猪牛舍等建房用地。
第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用途管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安排。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和村庄建设。
根据国家建设或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木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当拆旧房重建和使用村庄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推广建设公寓式住房。
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严禁个人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或转让建房用地。第七条农村村民需使用农用地建房的,必须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章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户,可以申请审批建房用地。
(一)住房确有困难的住户;
(二)符合法定婚龄结婚,并分户独立生活的农村村民户;
(三)拆旧屋重建的农村村民户;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其他农村村民户。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向常住户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呈批表》(以下简称用地呈批表)。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加具意见后,附户主身份证、本户人口户口簿、原房屋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一并报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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