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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等5个制度规范及式样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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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等5个制度规范及式样的通知(2015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修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等2个制度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等3个格式样本,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做好业务指导和相关培训。

在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6098;传真:010-62115630;电子邮件:dbch@agri.gov.cn。

附件: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准则》;

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

4.《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

5.《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共同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第三条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具有公共管理服务性质的组织,包括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

第六条拟作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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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概况;

(三)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

(四)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五)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六)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评定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法人证书;

(二)申请人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标志使用人进行生产、加工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推进产销衔接的经营渠道


(未完,全文共10146字,当前显示13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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