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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条件

典当行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行政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系统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令第8号)

申请条件:

一、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未完,全文共1604字,当前显示5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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