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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条件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22号)规定,在江门市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历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有关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需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二)我局在接到申请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及材料齐全的出具审核意见,并转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将有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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