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选派干部管理办法
日期:2012-06-27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大组字〔2012〕23号
关于转发《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区直有关部门、各选派单位:
现将《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内容,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我区第五批选派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中共大通区委组织部
2012年5月2日
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选派到村任职干部(以下简称选派干部)的管理,按照省委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皖组字[20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保障措施等。
第三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办具体实施,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四条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年度培训。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内容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和选派工作的目标任务安排。
第六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干部本人或其所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七条培训工作一般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也可组织到省内高校和培训基地进行专题培训,或到选派工作先进的地方参观学习。如确需出省培训的,须报经省选派办批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各级选派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九条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要吃住在村,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选派工作以外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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