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完善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办法》(桂办发[2004]3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副职选派引进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按岗位需要选派引进原则;
(五)以项目为载体,三方愿意,互惠互利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处级以上科技副职(含县处级领导助理)和挂职博士的选派引进管理。县处级以下科技副职的选派引进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对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选派引进的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担任科技副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能力,有专业特长,有发展潜力,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勤奋敬业,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领导班子团结,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担任科技副职的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级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行政级别;有一定工作经验、经组织考核、已获博士学位的。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副职。
(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科级行政级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正科级行政级别。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挂任县(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助理。
(四)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有其他特殊条件的,经市委批准可以高于原职级挂任。
(五)进入党委班子的,除了具备以上资格外,还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三章选派引进的范围
第七条科技副职选派引进的范围:
(一)区内外科研院所;
(二)区内外高等院校;
(三)区内外大中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四)区内外党政机关;
(五)中央和国家机关。
第四章选派引进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选派引进科技副职可以采取组织选派引进、派出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选派引进和公开推荐的方式进行。
(一)组织选派引进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下发《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
2、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本单位项目实施所需人才情况,提出需求计划,填写《科技副职需求调查表》,并附每个项目的背景材料(1000字左右),报市委组织部。
3、市委组织部根据各县(区)、市直各单位的需求,制定计划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4、市委组织部会同用人单位组成考察组,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拟派人选进行考察。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意见,报市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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