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省政府残工委制定了《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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