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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残联[2001]13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规定,为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现就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及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单位条件

1、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条件

1、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如50%的单位

2、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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