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8.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员适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本规则所称适任证书包括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和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负责船员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五条适任证书应当以中英文载明以下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责任级别和职能;
(五)适用或限制的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分为a
1、a
2、a3和a4海区。
第八条适任证书等级划分:
(一)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二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2.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分为三个等级:
(1)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2.沿海航区:分为二个等级:
(1)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2)适用于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四)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电子员适任证书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只设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一个等级。
(五)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不分等级。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九条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进行如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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