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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规范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等申办程序[最终版]

【发布单位】

国务院【发布文号】

国发[2005]41号【发布日期】

2005-12-19【生效日期】

2005-12-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时期,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我国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国家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要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国家林业局

2001年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执行期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现将本次采伐限额编制结果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关于“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认真遵循了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充分体现了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在采伐限额的测算和核定上,做到了与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和加强重点区域资源保护的有机结合,将进一步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森林经营管理统一模式向分区施策、由单纯控制森林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由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的转变。对工业原料林实行了采伐限额单编单列,将有力促进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经审核认为,各地“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扎实、数据可靠、方法科学、程序合法。严格按此采伐限额执行,既能充分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又统筹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是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

经审核汇总,全国“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4815.5万立方米(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11743.7万立方米,抚育采伐5624.1万立方米,更新、低改及其他采伐7447.7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15769.7万立方米(出材量9982.7万立方米),非商品材9045.8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的分项限额为:天然林9121.4万立方米,人工林15694.1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5422.9万立方米)。由于毛竹具有生长繁殖快、年度间采伐量变化大等特点,“十一五”期间毛竹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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