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推荐5篇]
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有关问题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衔接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根据•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就„2006‟2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6‟61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税费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及国家税务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原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仍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年审。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其享受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继续记录在原•再就业优惠证‣内。
三、持证人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累计未满3年的,但•再就业优惠证‣已过有效期,各经办机构继续予以年审。
经年审后延长有效期的•再就业优惠证‣使用到享受满3年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为止。“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审批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上述人员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年审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广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年审登记表‣,经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再就业优惠证‣年审、补换发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摘自•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70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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