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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研究

【摘要】

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制度亮点。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基本框架,一些地方对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申报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不仅面临着思想观念方面的障碍,还遭遇了很多现实制约和制度掣肘。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要明确公开对象、主要内容、公开时间等;在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信息申报机制、信息核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并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

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研究;

【中图分类号】

d262【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码号】

1674―0351(2015)03―0076―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制度亮点。2014年,北京市委组织部联合东城区委组织部,抽调专人成立课题组,组织专家学者和市、区部分领导干部进行座谈讨论,在全市范围内对1102名局、处、科级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此调研报告。

一、国外新任公职人员有关事项公开的基本情况及经验启示

(一)基本情况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基本形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终端反腐”之称。本文主要从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方式、公开管理、法制建设五个方面,对国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进行梳理。

1.申报主体。财产申报的主体在各国、各地区有很大差异。其中涉及公职人员类别、申报者关系人两方面问题。可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集中于政务官,如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层次较高的官员,而对普通公务员不做申报财产的硬性要求,日本、英国、美国等属于这类情况;第二类集中于事务官,要求行政系统中的普通公职人员申报财产,而不涉及民选政治官员,如新加坡等;第三类是要求所有公职人员统统申报和登记,如俄罗斯、菲律宾等。关于申报者关系人的问题,多数情况下,被要求一同申报的包括配偶或事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成员。

2.申报内容。财产申报的内容与所在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育水平和金融活动的复杂程度有关。如:法国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情况包括:①不动产,②有价证券,③人身保险,④银行账户(包括往来账户、储蓄账户、存折、住房公积金、现金等),⑤家具,⑥收藏品(包括艺术品、珠宝、玉石和黄金),⑦机动车辆、船只、航空器,⑧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客户等),⑨海外不动产(包括有价证券和银行账户),⑩收入,债务,其他财产,财产变动的重大事件等情况。相形之下,发展中国家要求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内容要简单一些。

3.申报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申报是申报主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构提出的,也有直接向社会及媒体公开的极少数情况。财产申报的方式一般分为:任期申报、定期申报等。任期申报是指一些国家民选政务官,在任职后至离职前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分若干次申报财产。如泰国担任政治职务的人员,包括总理、部长等,通常要结合任期进行三次财产申报,依次是在就职后30日内,离职后30日内,以及离职满一年后的30日内。定期申报多针对行政官员或公务员,一般在每年的规定日期内申报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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