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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次性告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2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职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1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未完,全文共2792字,当前显示7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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