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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次性告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1年3月31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

指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包括。

(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

(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

(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

(4)脱髓鞘病;

(5)帕金森病;

(6)脊髓压迫症术后;

(7)重症肌无力;

(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包括: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

(2)肺心病;

(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

(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

(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

(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

指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包括:

(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

(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

(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

包括:

(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

(2)血友病

(3)白血病

(4)恶性组织细胞病

(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

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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