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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

(试

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2005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从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市人事局可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为单位资助对象。

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的;

(二)受资助项目未完成或项目已完成未提交项目总结报告1和经费使用明细的;

(三)上一年度受资助期间,因故被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的

第六条培养经费资助分为。培训研修类(a类)、创新研发类(b类)、学术交流类(c类)、出版专著类(d类)四类及一个专项资助。

(一)a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培训、研修或开展合作研究。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在国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

(二)b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未完,全文共2471字,当前显示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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